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区县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3]1555号 1993-08-2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95号“关于整顿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待转发)中,会计事务所“在同一城市,不得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取费用”的规定,并吸取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教训,经研究决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各区县分所过渡成为独立的法人。现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凡具备了下述条件的,可重新申报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必须是当地区县财政局;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3.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原则上由50岁以下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 4.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至少10人以上的正式人员编制。 二、重新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须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批准后即为北京注协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可以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暂时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保留原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继续从事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四、今后区县只批准成立一个挂靠在财政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类似机构,应当合并成为一个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分所。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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