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二发[1994]10号 1994-11-0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对由地方投资兴办的小水电厂、小火电厂、地市县区的农电趸售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应入地方金库的要抓紧组织入库。 附件:国税发[1994]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