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323号 2003-05-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与《认证结果通知书》配套使用,由原先的一式两联增加为一式三联。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应及时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国税机关印章。《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的第一联由认证管理岗位留存,第二联退还企业,第三联转送纳税申报受理岗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销售额与开具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比对审核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岗位负责实施。各地要结合审核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