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339号 2007-12-28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的规定,区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手工、机用两种)。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不变。手工票的代码为:26500**301**,机用票的代码为:26500**302**。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机用)规格为241MM×152MM,均为四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其中: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为绿色干式复写纸,第三联记帐联为蓝色干式复写纸,第四联业务联为普通白纸。发票联次装订顺序为: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业务联。即:发票联为上联,存根联、记帐联为中联,业务联为下联。 三、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1.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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