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规〔2024〕1号 2024-05-17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208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85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7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9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及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7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6.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印发实施,我省于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080元、1850元、175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19元、17元、16.5元。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省政府决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工资项目。 三、维权渠道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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