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从事工业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亏损 35万元,2006年我公司实现利润 63.6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我公司可以用2006年的盈利弥补 2005年的亏损,请问,我公司可否自行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因此,你单位用2006年的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自行计算弥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论是盈利年度的盈利额和亏损年度的亏损额都不是企业账面的数额,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企业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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