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出售售价低于原值,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设备是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售价低于原值,如何处理?   答:对设备上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如果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

  问:设备是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售价低于原值,如何处理?
  答:对设备上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如果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那么要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均需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不能进入二次流通,不再具有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那么不属于旧货,而属于废旧物资,要根据本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判断是按适用税率还是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