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出售售价低于原值,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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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设备是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售价低于原值,如何处理? 答:对设备上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如果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
问:设备是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售价低于原值,如何处理?
答:对设备上使用过的机器上的配电柜,不是不动产,如果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那么要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均需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不能进入二次流通,不再具有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那么不属于旧货,而属于废旧物资,要根据本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判断是按适用税率还是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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