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及用票单位(个人)、时间、地点等。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外县、市单位和个人调出发票进行查验时,应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由对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市、县税务机关要求调换发票或协查发票违章案件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出违反使用规定的白条单、收款收据等进行处理时,须向被调出单位和个人开具调换不合法凭证证明单。 第二十五条 发票的真伪由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鉴别,对鉴定属假发票的,应开具发票鉴定书,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对难以准确鉴别的发票,应送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鉴别。 发票鉴定专用章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 第二十六条 曾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受过税务机关处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再次出现严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从重处罚,并收缴其领购的发票,半年内不供票使用。在此期间,其所需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第六章 专业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发票统一管理的原则及会计核算的需要,专业发票采用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企业自印自用的方式。 专业发票的票面,均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专业发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印制: (一)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录像室的门票; (二)房管部门向居民收取的房租收据,向居民收取的有线电视管理费收据; (三)环卫收入收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它专业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专业发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使用。 (一)金融、保险行业的结算凭证、特种转帐凭证、入帐通知凭证和保险单。 (二)邮电通信业的函件、汇兑、包裹、机要通信、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电报、电话费收入、专用邮电用品收入收据。不包括邮政、电讯代办点的代办业务收入;电讯安装工程收入;无线寻呼、移动通讯企业的业务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四)公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场所的门票。 (五)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收入收据。 (六)非机动车保管费收入收据。 (七)城市交通客票(不包括出租车票、私人拥有和个人承包的小公共汽车票);铁路、民航货票;行李票、包裹票;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火车站台票。不包括代购票、退票手续费,各种延伸服务收费。 第三十条 收款收据仅限于单位内部核算使用,紧靠收款收据号码下面须印明“仅供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使用,对外使用属无效凭证”字样。收款收据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定点发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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