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5]0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4
摘要:为避免浪费,对按本规定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而使用单位已经印制的发票或专业发票,如:交通客票、电影院、剧院、游乐园门票等,可延期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011号      1995-04-24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按本规定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而使用单位已经印制的发票或专业发票,如:交通客票、电影院、剧院、游乐园门票等,可延期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单位已印制的、票面注明“只限企业、单位内部使用,对外使用属无效凭证”字样的收款收据,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凡划归地方税务局管理、发放的套印原市、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何时停止使用,另行通知。

  三、公路客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式样,提出用量计划,报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套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

  四、原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管理部分)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安装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娱乐业;

  (六)服务业;

  (七)转让无形资产。

  (八)销售不动产;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发票、印花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均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分四大类

  (一)全国统一式样类

  (二)全省统一式样类

  (三)印明企业名称类

  (四)专业发票类

  其中,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分为:

  1、综合

  2、交通运输

  3、建筑安装

  4、文化体育娱乐

  5、服务业

  6、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 专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按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我省发票的基本内容,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客户地址、开票户地址、收款人、超过票面限额填开无效、备注等栏目。

  定额发票可根据实际减少有关栏目。

  第六条 我省发票的式样,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发票防伪标志。

  全省统一式样类的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印明企业名称类的发票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省的统一规定确定。

  发票印明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相符。每次批准印制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内。

  第七条 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发给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使用。

  第八条 下列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