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011号 1995-04-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按本规定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而使用单位已经印制的发票或专业发票,如:交通客票、电影院、剧院、游乐园门票等,可延期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单位已印制的、票面注明“只限企业、单位内部使用,对外使用属无效凭证”字样的收款收据,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凡划归地方税务局管理、发放的套印原市、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何时停止使用,另行通知。 三、公路客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式样,提出用量计划,报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套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 四、原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管理部分)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安装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娱乐业; (六)服务业; (七)转让无形资产。 (八)销售不动产;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发票、印花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均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分四大类 (一)全国统一式样类 (二)全省统一式样类 (三)印明企业名称类 (四)专业发票类 其中,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分为: 1、综合 2、交通运输 3、建筑安装 4、文化体育娱乐 5、服务业 6、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 专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按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我省发票的基本内容,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客户地址、开票户地址、收款人、超过票面限额填开无效、备注等栏目。 定额发票可根据实际减少有关栏目。 第六条 我省发票的式样,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发票防伪标志。 全省统一式样类的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印明企业名称类的发票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省的统一规定确定。 发票印明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相符。每次批准印制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内。 第七条 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发给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使用。 第八条 下列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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