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1+17%)×17%=116.24(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300+100)/(1+17%)×17%=58.12(万元) ②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50/(1+17%)×17%=21.79(万元) ③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250/(1+17%)×17%=36.3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案例(二) 某企业,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呢? 分析: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①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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