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3]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6
摘要:各地应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适应当前进出口工作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因出口企业没有及时通过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报关单数据的提交,造成国税局无法接收海关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的,视同该企业没有报关单电子信息,不予办理退(免)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于退税审核时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除了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改变的情况外,凡因出口企业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确认提交有误的,国税部门不再向海关发函查询,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申请重新打印报关单或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后补传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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