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66号 2003-05-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适应当前进出口工作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有效提取出口退税电子执法数据,对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进出口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运行畅通。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精神,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正确使用和熟练操作“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督促企业及时确认和提交2003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各地要主动与当地海关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通知》精神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为保证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畅通,应及时将分工范围宣传落实到出口企业,以方便出口企业办理电子口岸的相关业务。 四、各市进出口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各地出现不能接收报关单信息或接收报关单信息数量、时间等存在疑点的,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由信息中心调整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客户端,必要时上报省局解决。 五、各地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正式申报,必须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为退税审核依据的海关报关单信息包括:“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经出口企业确认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001类型),经海关修改后补传国税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002类型”),按月从海关取得的报关单统计数据中有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信息和出保税区的备案清单信息。 报关单信息读入审核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为:按日或定期将出口退税子系统001类型的H1*.DBF、H2*.DBF、H4*.DBF、H6*.DBF依次读入审核系统;若存在002类型的数据,月末或次月初,将本日001类型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后,将002类型的H1*.DBF、H2*.DBF、H4*.DBF、H6*.DBF依次读入审核系统;月末或次月初将“统计数据”生成的H3*.DBF、H5*.DBF读入审核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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