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5]10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取得对外贸易进出口资格的企业、个人,均可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凭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条 岗位设置:要按照“岗位制约,一人不能连岗”的原则设置。各税务机关要设立申报受理(预审、接单)、初审、机审、复审、审批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一)申报受理(预审、接单)岗位职责1.对企业的退税预申报和单证预申报进行预审,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2.建立“出口退税资料登记簿”,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登记。

3.接收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申报资料,并清点、核对原始凭证。同时接收正式申报软盘读入审核系统,打印回执。

4.将接收的退税资料分转各有关初审人员。

(二)初审岗位职责岗位一(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将企业申报的“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与企业申报的原始凭证逐笔核对。

3.将对审后确定不一致和需要撤单的,做出相应处理。

4.对有疑问及需要发函的转调查岗位进行函调处理。

5.初审后,在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并转交机审人员。

岗位二(单证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2.对出口企业申请办理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备案,在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登记。

3.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进行初审。

4.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来料加工”核销资料进行初审。

5.对出口企业申请开具的“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和“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单证进行初审。

(三)机审岗位职责

1.对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行相应处理。

2.在汇总申报表上签注机审结果。

3.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单证数据进行机审,无误后出具有关单证。

(四)复审岗位职责对机审岗位转交的退税资料和单证进行复审,并签注意见转交审批岗位。

(五)审批岗位职责对复审岗位转交的退税资料和单证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程序

1.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先进行预申报。

2.退税部门要建立退税登记制度,设立相应的“出口退税资料登记簿”。

3.退税部门接收资料后,将资料按岗位审核程序进行流转,并建立流转交接制度。

第十三条 在资料、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退、调库

第十四条 退(免)调岗位及退库、调库程序市、县税务机关退(免)调岗位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手续。退(免)调岗位设在退税部门或计统部门。退(免)调岗位收到已审批的外贸企业退税资料或审批通知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随同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市局退税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结果,及时向县、区国税局下达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各县、区国税局开具免抵调库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随同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送交同级国库办理调库和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退(免)调岗位收到退税或免抵调库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办理退库、调库手续。

第十六条 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和会统核算工作,按时上报出口退(免)税会统报表。

第六章 出口退税资料保管

第十七条 出口退税资料审批办结后,加盖“出口货物已退税章”,由审批税务机关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章 出口退税进度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 各市退税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出口情况,按月分析,按季向省局上报。

第八章 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接收、传递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接收、传递、系统维护、数据集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部门,设定岗位,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配合。

第九章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

第二十条 对国家规定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征税部门申报纳税。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出口电子信息传送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加强对企业纳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时限申报退税的,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将出口电子信息传送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出口企业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停止其半年出口退税权。已骗税款要立即追缴,并处所骗税款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章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税务责任追究及其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限审核、审批退税,影响退税进度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未按政策规定审核、审批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唆使或与企业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