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7〕30号 2007-02-0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改制需要,省局经研究同意,将原隶属于农电、森工系统的哈尔滨市郊农村电气化局(现为哈尔滨市第二电业局)、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现为大兴安岭电业局)、伊春林管局供电局(现为伊春电业局)纳入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汇缴单位。同时,根据省电力有限公司税负变化情况,对其所属预征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请各市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第二电业局、伊春电业局汇总其所属供电局的销售收入,按照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大兴安岭电业局所属的各区(县)供电局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4%。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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