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提要
Z纺织有限公司属于中型纺织企业,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申请出口退税。2004年至2006年4月,Z纺织有限公司累计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1054万元,2006年6月16日被**市**区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小组,组员包括负责该企业免抵退税工作的人员和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区局税政科科长、税源管理科科长等。评估小组以产能分析为中心、以纺织产品品种结构和生产工艺特点分析为切入点、依托评估指标和产能测算展开分析评估。至7月17日,历时一个月的评估处理终结,Z纺织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579万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使用“免、抵、退税”办法,是我国为推进企业产品出口、提高退税效率、减轻生产企业负担而推行的一种新型退税管理方式,具有退税效率高、企业资金负担小、申报退税一体化等优点。该办法推行以来对鼓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取得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从这几年的执行情况上看,由于“免、抵、退税”的便利性,使得一些企业将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出口并申报退税。该公司从2004年6月开始发生出口业务,按照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统计,该企业出口情况是:2004年6月-12月出口销售311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出口数量284万米:其中6月2058万元、7-10月销售为0、11月436万元、12月616万元;2005年合计出口销售5242万元,出口数量477万米:其中1月1289万元、2月800万元、3月1958万元、4月1031万元、5月43.9万元、6月-8月为0、9月130万元、10-12月销售0;2006年1-4月出口销售5367万元,出口数量480万米:1月出口1527万元、2月599万元、3月2638万元;4月604万元。2004年6月-2006年4月共出口销售数量1241万米,出口销售收入13720万元,并据此办理出口退税1045万元。从申报情况和日常管理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该公司存在重大疑点。
2、对象筛选
主要运用行业对比法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评估对象。
(1)该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品名与出口报关的产品名称不一致,比如工厂实际生产弹力卡其、灯芯绒、府绸、涤棉布、帆布、弹力斜纹布等,出口为化纤梭织布、染色布、涤棉针织布、涤纶针织布等。而由于纺织设备和纺织工艺的特殊性,不同的纺织设备所适用的纺织原料和生产的纺织品是完全不同的,且设备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由于该公司的生产设备仅有剑杆织机,这种设备主要是用于织造各种棉制或混纺的梭织布,无法生产针织布,因此,显然该公司出口的部分产品不是自产。
(2)该企业几年来的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异常。(见下表,单位:元)
时间
|
销售收入
|
免抵退销售收入
|
内销
|
直接人工支出
|
2003年
|
16752.36
|
0
|
16752.36
|
43401.00
|
2004年
|
37463188.51
|
30813179.78
|
6650008.73
|
3633933.50
|
2005年
|
64907119.81
|
55292757.82
|
9614361.99
|
3826880.97
|
2006年1-4月
|
57991031.91
|
53678265.77
|
4312766.14
|
1243468.83
|
合计
|
160378092.59
|
139784203.37
|
20593889.22
|
|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企业的出口增长几乎是每年翻一番,而从企业人力资源投入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这显然不符合纺织工业生产的基本常理。
(3)从企业的账面看,车间每月生产多少成品就销售多少,有时两千万销售收入,有时几百万,有时为0,显示企业月度销售极其不均衡,与该公司的每月耗电量不吻合。
(4)资金流向分析。资金往来看,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存在着大量的相互拆借和相互买卖的现象,且其出口商也是公司的股东。同时在资金运用中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的运作令人可疑(具体流转见下图)。
鉴于以上情况,经**区国税局领导批准,将该企业确立为评估对象。
3、案头分析基础
该纺织企业于2000年6月成立。主要经营范围:纺织和织布加工。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2004年4月26日营业执照变更,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美元,截至2004年11月5日公司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为690万美元。
评估小组利用平时出口退税审核数据、征管资料数据、金税工程数据以及评估需要补充而收集的资料,根据纺织企业的生产特点测算该公司的最高可能产量,从而推测出该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锁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约谈举证的重点。
4、指标选择与分析
由于纺织行业的设备使用时其功率是基本恒定的,而且在技术条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单位时间内的生产效率也是基本一致的。因此,评估小组决定以生产设备的功率指标和效率指标为核心,测算该公司的实际产量。于是评估小组根据管理人员掌握的企业2006年1-3月详细的生产日报表,结合企业每月电费耗用情况,对该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测算,经测算,该公司2003年12月至2006年5月的实际生产量约为277万至306万米(详见下表)。
Z纺织有限公司电费测算实际生产量明细表
时间
|
耗电
|
生产量(米)
|
生产量(米)
|
备注
|
数量
(千瓦时)
|
金额(含税)
|
扣除其他企业用电
|
200312
|
17456
|
14930.24
|
29015.01
|
32632.25
|
耗电推算
|
200401
|
12950
|
11169.77
|
21525.23
|
24208.73
|
耗电推算
|
200402
|
23120
|
16935.85
|
38429.60
|
43220.53
|
耗电推算
|
200403
|
12889
|
9807.4
|
21423.84
|
24094.70
|
耗电推算
|
200404
|
39749
|
40722.97
|
66069.99
|
74306.78
|
耗电推算
|
200405
|
35483
|
30000
|
58979.13
|
66331.92
|
耗电推算
|
200406
|
17200
|
65858.01
|
28589.50
|
32153.68
|
耗电推算
|
200407
|
22800
|
48822.23
|
37897.70
|
42622.32
|
耗电推算
|
200408
|
36800
|
58088.72
|
61168.22
|
68793.92
|
耗电推算
|
200409
|
48000
|
64153.57
|
79784.64
|
89731.20
|
耗电推算
|
200410
|
76800
|
74107.13
|
127655.42
|
143569.92
|
耗电推算
|
200411
|
82000
|
75192.88
|
136298.76
|
153290.80
|
耗电推算
|
200412
|
103600
|
107079.25
|
172201.85
|
193669.84
|
耗电推算
|
200501
|
96400
|
117358.87
|
160234.15
|
180210.16
|
耗电推算
|
200502
|
65200
|
104729.05
|
108374.14
|
121884.88
|
耗电推算
|
200503
|
134000
|
|
222732.12
|
250499.60
|
耗电推算
|
200504
|
119200
|
|
198131.86
|
222832.48
|
耗电推算
|
200505
|
73600
|
|
122336.448
|
137587.84
|
耗电推算
|
200506
|
64400
|
|
107044.392
|
120389.36
|
耗电推算
|
200507
|
62000
|
|
103055.16
|
115902.80
|
耗电推算
|
200508
|
75600
|
|
125660.808
|
141326.64
|
耗电推算
|
200509
|
54400
|
|
90422.592
|
101695.36
|
耗电推算
|
200510
|
45600
|
161950.72
|
75795.408
|
85244.64
|
耗电推算
|
200511
|
50800
|
|
84438.74
|
94965.52
|
耗电推算
|
200512
|
54000
|
91964.87
|
89757.72
|
100947.60
|
耗电推算
|
200601
|
22000
|
74034.66
|
44627.10
|
44627.10
|
取自企业生产记录
|
200602
|
40400
|
58309.84
|
72264.40
|
72264.40
|
取自企业生产记录
|
200603
|
52000
|
|
73264.90
|
73264.90
|
取自企业生产记录
|
200604
|
|
|
116957.90
|
116957.90
|
取自企业生产记录
|
200605
|
|
|
99318.80
|
99318.80
|
取自企业生产记录
|
合计
|
|
|
2773455.54
|
3068546.56
|
|
5、发现疑点
(1)、该公司申报的自营出口销售额与公司实际生产能力严重不符,存在虚报自产产品产量的可能。根据评估人员的测算该公司2003年12月至2006年5月的实际生产量约为277万至306万米,而企业以自产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出口产品数量为1241万米,两者相差甚巨。
(2)、该公司存在虚增固定资产,多提折旧的可能。截至2006年5月,该公司账面体现公司有剑杆织机332台,价值1376万元,高速织机储纬器346台,价值1091万元,上述两类固定资产企业年计提折旧226.32万元,从上述的产量推算中可以进一步分析出,以企业的实际产能看,企业并不需要这么多的设备,如果企业账面数字属实的话,将造成大量的资产闲置。
(3)、存在虚开加工费发票的可能。2005年1月27日,该公司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934772.05,税额158911.22。上述发票注明的劳务是针织布加工费。由于该公司没有生产针织布的相关设备,不可能为他人加工针织布,因此上述的发票明显涉嫌虚开。
(二)约谈举证
**区国税局向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指出异常涉税指标,并列出要核实情况的明细清单,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区局评估小组于2006年6月20日开始与企业负责人、生产厂长、会计、及办税人员进行了当面约谈。约谈围绕案头分析异常点逐一展开:
异常点一: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企业出口销售的数量严重不符。
对于上述的问题,该公司法人称:1、区局评估人员所采用的生产日报表,系该公司部分新产品的生产记录而非全部的生产记录,因此,区局根据耗电量测算产量的方法不全面。2、该公司的出口产品大部分是自产,仅有小部分特定品种委托加工,同时提供了两份加工合同和部分加工企业名单。
异常点二: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多提折旧。
对于上述问题企业负责人解释为部分设备尚未到位,但发票已经开具为理由,因此先在账上反映,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熟悉情况,将该部分未到位的设备也计提折旧。
异常点三: 存在虚开加工费发票的可能。
对于上述问题,企业负责人解释为可能是开票时,开票人员填写失误造成的。
(三)进一步核查
为了确实了解和掌握该公司的实际生产能力,检查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进一步展开调查:
(1)、通过调查、了解其同类型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该公司的实际生产能力。区局通过兄弟单位了解到,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使用的纺织设备的型号和该公司一致,均为GA747-Ⅱ型。为此,派人到A公司实地了解这种类型设备的生产能力,作为确定该公司实际生产能力的参照依据。由于A公司系原国有企业厦门纺织厂改制而成,其生产历史悠久,生产技术较为成熟,生产组织管理完善、严密,因此其提供的数据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和指标意义(具体指标数据见下表)。
GA747-Ⅱ型箭杆织机相关性能指标
项目
|
数据
|
备注
|
1、工作效率
|
90%-100%
|
连续生产的可能性
|
2、功率
|
1.2 千瓦时/小时
|
织机的单位耗电量
|
3、24小时全班产出量
|
100米以下
|
密度越高的布单位产量越少
|
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测算出该公司的最高可能的产量为:2004年1285338.24米;2005年2175742.31米;2006年1至5月554143.48米,合计4015224.04米(具体计算见下表)。
Z纺织有限公司最大可能产量测算表
日期
|
总耗用电量(度)
|
织机耗用(度)
|
织机使用时间
|
产量(米)
|
200312
|
17456
|
12219.2
|
2.164605846
|
42426.27
|
200401
|
12950
|
9065
|
1.605845881
|
31474.58
|
200402
|
23120
|
16184
|
2.866961913
|
56192.45
|
200403
|
12889
|
9022.3
|
1.598281665
|
31326.32
|
200404
|
39749
|
27824.3
|
4.929016829
|
96608.73
|
200405
|
35483
|
24838.1
|
4.400017715
|
86240.35
|
200406
|
17200
|
12040
|
2.132860939
|
41804.07
|
200407
|
22800
|
15960
|
2.827280779
|
55414.70
|
200408
|
36800
|
25760
|
4.563330381
|
89441.28
|
200409
|
48000
|
33600
|
5.952170062
|
116662.53
|
200410
|
76800
|
53760
|
9.523472099
|
186660.05
|
200411
|
82000
|
57400
|
10.16829052
|
199298.49
|
200412
|
103600
|
72520
|
12.84676705
|
251796.63
|
本年小计
|
|
|
|
1285346.47
|
200501
|
96400
|
67480
|
11.95394154
|
234297.25
|
200502
|
65200
|
45640
|
8.085031001
|
158466.61
|
200503
|
134000
|
93800
|
16.61647476
|
325682.91
|
200504
|
119200
|
83440
|
14.78122232
|
289711.96
|
200505
|
73600
|
51520
|
9.126660762
|
178882.55
|
200506
|
64400
|
45080
|
7.985828167
|
156522.23
|
200507
|
62000
|
43400
|
7.688219663
|
150689.11
|
200508
|
75600
|
52920
|
9.374667848
|
183743.49
|
200509
|
54400
|
38080
|
6.745792737
|
132217.54
|
200510
|
45600
|
31920
|
5.654561559
|
110829.41
|
200511
|
50800
|
35560
|
6.299379982
|
123467.85
|
200512
|
54000
|
37800
|
6.69619132
|
131245.35
|
本年小计
|
|
|
|
2175756.24
|
200601
|
22000
|
15400
|
2.728077945
|
53470.33
|
200602
|
40400
|
28280
|
5.009743136
|
98190.97
|
200603
|
52000
|
36400
|
6.448184234
|
126384.41
|
200604
|
54800
|
38360
|
6.795394154
|
133189.73
|
200605
|
58800
|
41160
|
7.291408326
|
142911.60
|
本年小计
|
|
|
|
554147.03
|
合计
|
|
|
|
4015249.75
|
上述的测算结果印证了区局评估人员采用的生产日报表是该公司完整的生产记录,而非部分记录,也就是说评估人员用该公司2006年1-3月的实际产量测算2003年12月至2006年4月的产量的方法是合理的。
(2)、根据该公司法人代表提供的资料,到**市实地调查委托加工的说法是否属实。通过实地调查区局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所提供L织造有限公司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没有找到相应的登记记录。而且通过调查了解到**市的纺织企业使用的机器绝大部分是喷水织机或更高级的喷气织机(该机型用于织高档服装面料而非化纤布),喷水织机使用的原料是涤纶长丝而非涤棉纱或涤纶短纤。由于该公司仅在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有涤纶长丝的采购记录和进项发票,且合计数量104.6吨,金额为1269543.6元(含税),这个数量的涤纶丝大概可以加工69-70万米的化纤布(按150克/ 计算),加工费大约为49万元(0.7元/米),这和该企业的实际出口额差距太大,这说明委托加工的说法难以成立,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公司外购产品用于出口的可能性更大。
通过上述的调查区局评估人员基本认定以下事实:
(1)、该企业2004年1月-2006年4月内销产品数量为2827220.38米,与该公司的实际生产数量基本相符,因此,结合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词,可以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用于内销(内销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
(2)、由于不能提供相关的加工合同、发票或购买委托加工所用原材料的相关票据,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出口的化纤梭织布、棉布和涤棉布系通过外购所得而非委托加工或自产。
(3)、由于该公司提供了两份针织布的加工合同,且制作针织布的设备可使用涤纶长丝、涤纶短纤、棉纱等原料(该企业有购进这些原料),虽然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加工费发票或支付加工费的相关证据,但由于不能排除企业确实有委托加工针织布的可能性,因此本着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可暂认定该公司2004年10月以后出口的针织布中不超过93800米的部分、2006年1月以后出口的针织布中109000米的部分为委托加工产品。
(四)评估处理
1、以外购产品出口申报“免、抵、退、税”的处理。
(1)、由于该公司出口的化纤梭织布、涤棉布、棉布非自产产品,且不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委托加工视同自产货物,因此不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应视同内销处理。
(2)、该公司不具备针织布的生产加工能力,其出口的针织布中,2004年11月出口的94821米(收入为1285181.16元人民币)、2006年1月、2月出口的97300米(收入为1566530.00元人民币)有提供相应的加工合同,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其余的同样不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委托加工视同自产货物,因此不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应视同内销处理。
(3)、该公司开具的934772.05元针织布加工费发票应暂时视为虚开,不计入销售收入另案处理。
根据上述三点意见,该公司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应调整如下: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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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期末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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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期末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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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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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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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回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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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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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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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3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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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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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2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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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1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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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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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47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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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5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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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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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7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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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7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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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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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6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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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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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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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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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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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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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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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8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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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1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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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调整结果应补该公司2006年4月增值税5,797,635.62元,已办理退税的1054万元另案处理。
2、虚增固定资产,多提折旧的处理。责令企业冲回2004、2005、2006年多提的折旧额,并相应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移交稽查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和处理。
三、评估建议
1、发挥各类综合信息的重要作用。通过此次纳税评估我们可以看出,要对企业、行业的资本结构、单位电耗、各项单位能耗、投入产出率、同行业比较、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过程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对出口退税动态的掌握,将为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抓住核心指标是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手段。本评估案例充分说明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抓住关键因素,“诊断”要准确,并注重对相关指标可靠性和科学性的分析,使数值分析更细致更严谨,为纳税评估发现疑点,找准问题,核实疑点创造了条件。同时以纳税评估工作为契机,深化税源监控,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提高企业税收遵循度。
3、实现纳税评估的两个转变。实现从单一税种的评估向“两税”甚至“多税”并评的转变;实现由单一企业的评估向整个行业评估的转变,避免孤立评估的弊端。并同税负分析、税源监控、金税工程、调查、核查相结合,实行多层次、多侧面有效评估,建立行业评估模型,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有效税收管理手段。
四、本案点评
本案选择“免、抵、退、税”企业中申报退税异常的企业为评估对象,以产能分析为中心、以产品品种结构分析和设备能耗分析为基本点、依托评估指标和最高产量测算来开展分析评估。
在选案环节,综合了计统、税政、责任区管理、行业内部资讯四方面的信息进行多元化选案。
在评估分析环节,抓住纺织企业生产设备和生产产品之间的高度相关性,运用核心设备——>关键能耗——>最高可能产量测算方法,准确推算企业的实际产能,从而一举突破企业的各种防线,找出企业隐藏的涉税风险点。
在约谈举证环节,借助典型企业调查,为落实企业的相关问题提供准确可靠的参照指标,给纳税评估最终结果的认定创造有利的条件。使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在严密推理和翔实、客观的数据面前无从辩驳,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在评定结案环节,以点带面,将一户企业的评估成果向同行业企业推广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