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1-4月份税收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国税函[2009]322号 2009-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及时予以权威答复,了解税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工作质量,税务总局从2009年1月开始,建立了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经过4个月的运行,该制度在扩大税法宣传途径和覆盖面、推动税务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和准确权威解答纳税人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今年4月底,各省税务机关共报送热点问题2416个,内容涉及设立登记、发票领用等办税程序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车购税税率调整和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房屋购销出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问题出现频率较高。 按照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每月从各地报送的问题中筛选出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由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中国税务报》12366专版(每周一第十一版)和税务总局内网FTP上公布,供社会公众和税务人员参阅。截至5月4日,共筛选发布热点问题132条,42000余字,在《中国税务报》热点问题专栏刊登11期。由于热点、难点问题发布及时,答案权威、明确、实用,获取方便,满足了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较为迫切的需求,赢得了一致的好评。 二、各地报送情况 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实施以来,各省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机构未完全设立、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进行了问题的收集、筛选、整理、审核和报送。1至4月份全国省级税务机关热点问题报送情况如下: 各省1至4月份热点问题报送情况表 单位:个 报送情况
其中,下列43个单位4个月份均能按时报送热点问题: 国税(26个):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 地税(17):北京、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三、答复质量 按制度规定,各地在报送热点问题时必须连同答案一并报送。从1至4月份的汇总情况看,答复的整体质量较高,大部分问题答复内容准确、引文规范、语言简洁流畅,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国税,北京、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广东、贵州、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地税报送的热点问题及答案在归集整理全国热点问题时多次被税务总局采用。 四、存在的问题 (一)对热点问题整理上报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单位没有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报送热点问题,各月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和未报现象,据统计,1-4月份,有15个单位出现过迟报,13个单位出现过未报,其中广西地税和青海地税3次未报。一些单位报送的问题没有达到每月10条的要求,还有一些地方问题归集筛选不足,代表性不强,极个别单位存在敷衍应付甚至抄袭其他省份问题及答案的现象。 (二)问题答案距离准确、明确、实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部分问题答案存在答案不全面、内容缺失;引用文件层级较低或无依据;回答问题较为原则,只摘录文件,没有解释说明,或不明确回答;语言过于口语化,不准确、不严谨、不规范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热点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收集公布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需要,不仅有助于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税收政策,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谐征纳关系。各地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132号)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每月热点问题整理报送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随着热点问题整理发布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指定专岗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积极探索,努力将此项工作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网站等宣传咨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包括收集、整理、报送、发布、培训应用等在内的热点问题收集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三)扩大利用范围。各地应及时将税务总局发布的热点问题和答案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务网站、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发放,扩大热点问题宣传的覆盖面。要积极开展热点问题的统计、研究和分析,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将有关分析结果反馈给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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