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年底新设立在校园内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因此该食堂如果符合条件,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但依据财税[2009]155号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仍可享受免税优惠。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