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2020]26号 2020-03-2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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