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出租房屋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3-07
摘要: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内有多个独立纳税的开发公司,如果集团内A公司(在北京朝阳区税务登记)开发的项目大部分出售完毕后,仅剩一些底商未卖出。按照集团的总体布属,由集团内的B公司(在北京大兴税务登记...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内有多个独立纳税的开发公司,如果集团内A公司(在北京朝阳区税务登记)开发的项目大部分出售完毕后,仅剩一些底商未卖出。按照集团的总体布属,由集团内的B公司(在北京大兴税务登记)负责这些底商的出租,并由B公司开具发票及在大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请问这些底商的出租必须在A公司出租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没有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因此,A公司的异地房屋出租,A公司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B公司为关联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A、B公司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少缴纳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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