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作废发票延压税款受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贾传亮 赵卫华 人气: 时间:2011-06-04
摘要: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国税局城区分局在对企业日常税源监控中,发现枣庄某限公司发票用量突增,但销售额并未见增长,于是该局组织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取证。   检查人员将该公司进项发票、运费发票和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锁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国税局城区分局在对企业日常税源监控中,发现枣庄某限公司发票用量突增,但销售额并未见增长,于是该局组织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取证。

  检查人员将该公司进项发票、运费发票和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锁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现该公司2010年12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是平常月份的近3倍。比较2011年1月19日开票申报收入2868903.37元,不成比例。

  在事实面前,企业会计人员不得不承认:原来,企业在2010年12月4日开具专用发票49份,金额4698136.17元,销项税798683.34元,原计划月底之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当月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销项发票已开出,该公司经营规模小,全年的销售收入仅有600多万元,而这次开出去的金额470万元销项税70多万元,在没有进项抵扣的情况下,他无法缴上这笔“意外”的税款。为逃避缴税,该公司在没收到对方退回发票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这些发票在自己的防伪税控机中作了“作废”处理。由于未取得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企业没法到税务机关验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局对该公司利用作废发票延迟销售收入、延压税款滞留国家税款的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追缴滞纳金13976.96元,并对该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处罚1000元。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培训合格后恢复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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