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2号 2011-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是实现征退税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准确及时采集信息对保障国家退税款安全的重要意义及误采集信息对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影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采集质量和效率,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一级采集。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快建立完善从税务系统内部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系统内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一级采集。国家税务总局将与相关部委协调建立各自管理业务的有关信息共享机制,商请相关部委建立或完善有关信息采集、上报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现有关信息自下而上自动或定期上报汇总功能,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实现税务系统外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一级采集。 三、国家税务总局在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完善前,采取从现有相关税收管理系统中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方式,按照《办法》规定对提取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进行分类并分别确定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关注级别,分批下发各地。新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替换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关注信息。 今后每次国家税务总局追加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更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 四、各地税务机关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发现本地税收管理系统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及录入信息错误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信息录入责任部门, 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各系统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管理系统中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五、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是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为准确核实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及出口货物在国内纳税等情况的真实性而设置的。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关注信息生成的审核疑点提示加强审核,并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工作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0日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为准确核实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及出口货物在国内纳税等情况的真实性而设置的有关信息。包括税务系统内部及海关、质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公安、财政、商务等外部有关信息。 第三条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按照关注级别依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税务系统内部及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关注信息,一般关注信息。 (一)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有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信息是指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及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及虚假报关、报验、违反出口收入管理规定等问题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出口企业信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不含民政福利企业)、超税负返还等和享受财政部门先征后返政策并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信息;税务机关已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违法违规责任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多次短期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信息是指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供货企业信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不含民政福利企业)、超税负返还等和享受财政部门先征后返政策并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的供货企业信息;税务机关已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违法违规责任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的其他供货企业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注册的其他供货企业信息、多次短期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注册的其他供货企业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信息是指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发生较多骗取出口退税的商品信息,已发现或有关方面提供较多具有重大嫌疑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商品信息。 (二)税务系统内部及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关注信息有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的出口企业信息,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的供货企业信息,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的出口商品信息,税务系统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的出口企业信息,税务系统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的供货企业信息及税务系统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的出口商品信息。 (三)一般关注信息有关注出口企业信息,关注供货企业信息,关注出口商品信息,关注出口口岸信息,关注出口国别(地区)信息及关注出口贸易方式等信息。 1.关注出口企业信息分为A、B、C、D、E5类。A类是指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及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及虚假报关、报验、违反出口收入管理规定等问题但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标准的出口企业信息。B类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审核或检查中发现具有重大嫌疑涉嫌偷税、骗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信息。C类是指偷、骗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D类是指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E类是指经营2年内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 2.关注供货企业(系指所有发生违反本文所列增值税及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实际发生过向出口企业供货业务)信息分为A、B、C、D、E、F6类。A类是指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但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标准的企业信息。B类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检查中发现具有重大嫌疑涉嫌偷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企业信息。C类是指偷、骗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企业信息。D类是指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企业信息。E类是指经营2年内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企业信息。F类是指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不含民政福利企业)、超税负返还等和享受财政部门先征后返的企业信息(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发现供货资金流、货物流有异常情况的)。 3.关注出口商品信息是指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分析等情况确定的出口商品信息。分为A、B、C、D、E、F、G、H8类。A类为单价较高、退税率高且重量较轻或体积较小的贵重商品信息。B类为单价较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购买一般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耐用商品信息。C类为单价较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购买一般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用商品信息。D类为单价较高的农产品及其部分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工)商品信息。E类为零退税率商品可能申报有退税率的商品信息。F类为低退税率商品可能申报高退税率的商品信息。G类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品及其部分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工)信息。H类为其他出口退税异常商品信息。 4.关注出口口岸信息指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分析及税务系统内外部提供涉嫌出口骗税的出口货物较为集中的报关或离境出口口岸信息。 5.关注出口国别(地区)信息是指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分析及税务系统内外部提供涉嫌出口骗税的出口货物较为集中的出口国别(地区)信息。 6.关注出口贸易方式信息指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分析及税务系统内外部提供涉嫌出口骗税的出口贸易方式信息。 第四条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级别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违反本办法所列增值税及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次数、涉及偷骗税税额多少、关注信息类型等确定(《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分类定级表》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采集、提取、汇总、调整和下发工作。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一级采集,主要是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税务稽查协查系统等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及其他有关资料采集和税务系统外部提供。关注企业信息具体采集项目、内容、格式按照《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各表分别采集。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出口退税分析情况、各地出口退税审核情况、出口业务核查、函调等涉及增值税检查情况及各地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调整建议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增加、删除和调整关注出口企业、关注供货企业、关注出口商品及关注程度,调整关注信息采集项目内容等。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季度下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其中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和税务系统内部及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关注信息根据情况及时下发。 第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工作,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下发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软件,每季度终了20日内汇总上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调整建议。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软件中设置有关审核疑点提示(包括疑点级别及对疑点的处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税 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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