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2011-12-0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冠名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凡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 冠名发票应当通过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冠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的管理,确保所有管理环节在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运行。 第五条 冠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 第六条 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提出印制申请, 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六)冠名发票票样。 第七条 申请冠名发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 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申请印制单位需要的,申请印制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计,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受理审核。 第九条 对总公司在省内设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印制冠名发票的,由总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其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需要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须在印制申请中明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 冠名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所填列的名称、种类、数量、版面、起止号码、纸张、油墨、防伪措施等印制发票。 第十二条 冠名发票印制结束后,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冠名发票领购手续,向发票印制企业领取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各分支机构需要跨区域开具使用的,总机构应设立专用冠名发票存放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由分支机构持《陕西省发票购领薄》统一向总机构申领,双方均应建立发票专用账簿。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当对冠名发票的印制质量进行严格抽检,建立健全冠名发票的开具、保管、运输管理制度和冠名发票的领、购、存账簿。 第十五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当按月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冠名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冠名发票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实行按月、按季验审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实行不定期换版。 第十八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2009年10月19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陕地税发[2009]14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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