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进料加工耗用部分国内材料,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及出口时的内陆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第三条规定,有关计算方法: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国内购进和进口应税货物)应扣除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料加工耗用部分国内材料、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及出口时的内陆运费符合运费抵扣规定的,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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