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30
摘要: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0-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相关文件精神,宁波市列入本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试点纳税人持有的相关地税发票使用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止(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请纳税人于12月1日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验旧、空白发票缴销、更换或上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试点纳税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及新老票种对照,届时详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外网门户网站(www.nb-n-tax.gov.cn)及宁波市国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宣传资料。

  六、目前试点纳税人的国地税户管移交工作已经开始,请试点纳税人尽快与所属国税机关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