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热点问题在线访谈

来源:广东国税 作者:广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2-16
摘要:访谈时间:2012年12月11日09:30:00 --11:00:00 访谈嘉宾: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戴穗勤(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访谈内容 阿美[主持]: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来到访谈直播室...

LILY 问题: 货代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试点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征的专用票可以抵多少增值税,取得试点小规模的增值税票呢?取得非试点的票呢?
戴穗勤(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是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的何种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仪器维护费问题: 请问我司给以单位提供了仪器维护和保养等的技术服务,开发票名称是技术服务费,还是仪器维护费?如果发生维修,是否要开维修费?如果是提供技术咨询,是否是开技术咨询费?谢谢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开具发票,如果是对机器的维修、维护,应属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按维修、维护费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17%;如果是提供技术咨询,应属信息技术服务,按技术咨询费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6%。

风信子问题: 我们是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是差额纳税,我想问改增值税后,堤围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堤围费征收问题,正在与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近期将明确有关事项。

蔡问题: 营改增后,堤围怎计?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堤围费征收问题,正在与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近期将明确有关事项。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问题: 请问在广东营改增试点地区,宾馆酒店、旅行社等主业没有参加营改增的企业,如果提供会议服务取得收入是否需要改交增值税?谢谢!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业务按“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他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组织的展览可不纳入。

潘小姐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1项销项税额取数比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多0.01分,直接导致应纳税额多0.01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因为是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14列的数额跟10列的数额差0.01)。这是纳税申报碰到的问题,麻烦能尽快解决,因为已到了纳税期了。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可能是由于计算机计算时四舍五入数据末位所致,纳税人按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1项销项税额数据进行申报纳税即可。

jeany 问题: 为何无法注册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请将问题描述清楚,以便回答。

chaos_huang 问题: 根据穗地税发[2008]64号,会展业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属于文化创业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可按差额计征增值税吗?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代理业差额征税规定的,可按差额计征增值税。

lily 问题: 非居民企业按经费支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换算收入的计算公式有否改,改成什么?原来是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现在没营业税了,换成价外的增值税了,增值税是不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价外税,那么是不是改成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作为所得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暂不改变征收机关,原地税征收所得税的,营改增后仍由地税机关征收。

禅城梁小姐问题: 我们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属于差额纳税,想问清楚出口报关费、港口码头费,商检费这些费用能否在销售额扣除?因为我们收取客户的收入里是包含这些费用的。还有堤围费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这应税收入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还是差额部份?如果是销售额,那是不是增加了我们的税收负担?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试点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可以凭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在销售额扣除。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主要包括: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追加回复: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堤围费征收问题,正在与相关部门研究讨论,近期将明确有关事项。

hunkchow 问题: 某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以前按经费支出换算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计算销售额?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按经费支出换算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如发生应税服务行为,可视作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简易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明快公司问题: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一)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追加回复:
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上述附报资料包括: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追加回复: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追加回复: 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炫炫问题: 请问一下,有没人新版电子报税生产申报表时提示主表的免抵退销售额应等于表一的15和16行之和的错误啊,可是表一的第9列的15和16行并没有空白格可以填数字啊,请问谁知道应该怎么调整?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第9列的15和16行的数据由纳税人在申报软件中录入销项发票数据时,如果“计税方式”选择的是“免抵退”,则会将数据自动统计到第9列的15和16行。如您还有疑问,可联系申报软件服务单位协助解决,服务热线44071-12366。 
祥和问题: 个体工商户,开票不超2万元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是否直接零报?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月开票额不超过2万元,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据实填写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填0。

hzm 问题: 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其取得非试点地区开具的运输发票,是否还要扫描认证?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需要扫描认证,但不能抵扣。

hzm 问题: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如果是其在试点前购进的汽车作为标的物出租,已经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税,那么其在试点之后再购进的汽车出租的又应该如何征税?(也就是说该公司既有试点前购进汽车,也有试点后购买的汽车)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已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阿美[主持]:今天的访谈网友很踊跃,提了很多的问题,嘉宾也很认真详细地作了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对今天未能解答的问题,稍后我们会解答并放在本期访谈的遗留问题中,请注意查阅。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踊跃参与,非常感谢各位嘉宾,下期再见!

遗留问题回复
问题小丑问题: 我司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2012年11月1日开始广东营改增试点后,我司也同时属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 并增加了6%的新税率。我司有一种产品是购买服务送一个配套硬件,属于有偿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我司会计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率设置收入明细科目: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硬件收入,应交税金同时按不同税率设置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但因为发票开具的是服务费收入,会计核算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从你司描述的情形看,你司兼有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行为,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及《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分别按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使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那么,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为全部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不需按比例进行分摊。举例:提供应税服务取得销售额100万(为便于计算,数据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下同),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20万,当期取得进项6万,则应纳税额=100*6%+20*17%-6=3.4万。
由于具体情形不够清楚,如仍有疑问,欢迎再次咨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