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9]68号 2009-6-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考文中标注。 3.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条款修订]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贵阳市所辖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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