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4月21日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对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总局公告就相关补充政策解读如下: 一、 相比其他投资方式,委托投资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二、 投资链条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能否更改?
四、 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非居民需要提供很多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如何能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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