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开具普通发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6-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凡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应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开具普通发票问题的公告解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开具普通发票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为满足纳税人需要,同时也为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所适用的普通发票种类。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执行范围,即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 二是明确了所适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和开具方,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开具方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 三是确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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