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规定 陈志坚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七条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一些资料,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中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行业资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已获批准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的经营人,应该获取由交通部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已获准从事进出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和旅客班轮运输的中外船舶运输公司,应该获取由交通部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三、文件的规定 该文件纯属补充文件,根据上述运输行业规定,已获准从事进出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和旅客班轮运输的中外船舶运输公司,没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只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所以提供国际水路运输本属于零税率的范围,但是无法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就无法享受零税率,所以才有该文件的出台。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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