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随着广东国税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一例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的案例(以下简称“广东潮宏基案例”,具体参见6月21日TPPERSON公众微信号推送的内容《广东国税首次以正式文件发布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案例》),698号文又一次在实务界及从业者中激起了一丝涟漪,因为该案例采用了非常常见的税务机关认为间接持股公司“六无”即“无税(或低税)、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场地、无账目”中的部分为理由否定了间接持股公司的存在(即“穿透”),而并未看到对该案例的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任何具体测试。 698号文从2009年12月10日正式出生(应该当时就有些难产的)4年多且实施5年多(698号追溯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来,就一直在饱受争议中为咱们国家的税收事业不断作出“巨献”,超亿元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最近发生在浙江杭州的案例缴税金额就高达4.5亿人民币(参见《中国税务报》2014年1月3日《浙江征收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所得税4.5亿元》作者:徐海荣 王真 周建华)。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鉴于此,咱们总局近年来就一直想补充完善698号文,第一次公开的信息出现在2012年6月11日香港税务局在香港举办了一场题为《内地当前税收政策与香港税收协定的最新情况》的税务研讨会上,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时任总局总经济师的张志勇(目前已经荣升总局副局长)、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处长付树林(目前已经荣升总局科研所副所长)和付瑶。在这次研讨会上,咱们总局的领导在演讲中特别提到将会进一步补充完善国税函[2009]698号文,然而亲们等了2年也未见踪影,在这过去的2年中坊间也曾流传过一份698号文补丁的草案。 此外,也应特别提醒亲们关注的是,在698号文具体执行的4年多来,已经有间接股权转让征税“超越”698号文的CASE出现了。第一例是2011年深圳地方税局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的案例。 TPPERSON从《中国税务报》的有关报道了解到该案例最终是以总局批复形式给予征税的(备注:该文件并未正式公开发布,亲们可以参考2012年6月21日《中国税务报》的报道《非居民个人境外转让股权,补缴个税超千万元》作者:阮向阳 许利民)。总局在《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11]14号)的内部文件一文中明确:“C公司控股方为香港居民个人,其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包括C公司和A公司的资产,该股权转让所得中涉及转让A公司部分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对其进行征税;第二例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国税局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补税金额达到2.76亿元反避税案例。根据《中国税务报》的有关新闻报道可知,该案例最终是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境外A公司通过设立多层控股公司等组织架构的安排,间接控股J公司等我国居民企业,规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实质,在转让境外M公司股份时,申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J公司等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享受免税待遇,不符合客观实际,对该集团的避税安排予以重新定性,将M公司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然而针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的认定,咱们能看到的具体规定只有中资控股企业的居民企业认定的操作性规定,并未见一般非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认定的操作性规定,所以该案例最终是否也采用了总局内部发文形式给予征税咱们不知,而且该境外M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后以前年度的一些税收问题如何处理也存疑问。 总之,目前大家已经一致认为698号文针对于许多问题的不明确性,已经对企业境内外的并购重组交易问题产生了持续的不确定性,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早给予明确。以下TPPERSON针对于实际操作中698号文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进行了简单小结。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