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3
摘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单价4000元,数量20件,金额合计80000元,但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B公司延迟一天付款,那么单价就提高20元,以此类推,直到付款韩日再作结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单价4000元,数量20件,金额合计80000元,但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B公司延迟一天付款,那么单价就提高20元,以此类推,直到付款韩日再作结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案例分析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该案例中并未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因此,在发出商品时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并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日期,则属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赊销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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