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单价4000元,数量20件,金额合计80000元,但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B公司延迟一天付款,那么单价就提高20元,以此类推,直到付款韩日再作结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案例分析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该案例中并未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因此,在发出商品时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并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日期,则属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赊销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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