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30
摘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规范全省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行为,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布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事项,并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8]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全省国税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由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四、《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五条“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请;有数量缺额时,省国家税务局及时发布公告。申请人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的公告提出申请”和第三十六条“省国家税务局实施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废止。

  五、《实施办法》中“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出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本公告附件1。

  六、《实施办法》中“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全部作废,按本公告附件2执行。

  七、本次公布的七项税务行政许可,若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批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条件:江西省内注册、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备先进,胶版印刷,技术力量强,能够保证印刷质量;保密措施过硬,能够保证发票安全;能够按照国税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以及省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印刷设备、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和申请理由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5.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6.印刷机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清单和图片。

  7.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有效期限:三年。发票印制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审批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金额、所属期、延缴期限和理由等。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等。

  3.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2)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当填报《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3)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审批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申报的所属期、延期期限和理由等。

  2.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确有困难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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