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最新动态 2、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法律及条例之相关细则与函。 (2)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发第114 号: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3)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2 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含括TP、APA、CSA、CFC、thin-cap 及GAAR。 (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国税函第37 号:受控外国公司CFC 白名单-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数据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纽西兰和挪威者,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之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之当期所得。 (5) 2009 年国税函第188号:严格执行转让定价跟踪管理 B. 于追踪管理期间内,涉及2008年度之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之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追踪年度之次年6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6) 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363 号:跨国企业在境内所设立功能及风险有限子公司,不应出现亏损。 (7) 国家税务总局2012国税发13 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程序 A. 对税务机关在特殊之税务调整上,制定标准化之工作程序。 B.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2 号函之补充说明。 (8) 国家税务总局2012国税发第16 号:《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该规程所订定之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必须达到一定之门坎(例如: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案件等)。 (二)实务发展: 2、调查绩效: (2)2013年调整所得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及1亿人民币以上之案件分别为76件及10件,较2008年的23件及1件有大幅的成长。 (三)相互协议程序(MAP): 近年签订协议件数
(四)反避税工作重点 2、强化行业面调查并改善信息基础架构; 3、持续合作进行反避税调查并加强联查程序; 4、进一步拓展反避税专业小组并发展专家联合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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