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评析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4-12-17
摘要:编者按: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文的形式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稿,这份文件的发布,对于跨国企业的跨境交易的影响是极为明显的,显然,该文件的颁布是我国在进一步落实G20国际反避税的承诺...

此外,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因此,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居民及非居民涉嫌存在实施上述避税安排行为从而不当减免或者递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无权依照《办法》的规定实施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三、初步建立一般反避税企业救济机制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税法,仅对一般反避税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办法》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法律程序,并明确了一般反避税企业救济机制。根据《办法》,在一般反避税的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被赋予提出异议、申请各项救济、启动协商程序解决争议等权利。
1.异议权。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或者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并形成结案申请审核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税务总局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2.法律救济权。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权利。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四、企业跨境交易税务风险进一步增加
《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实施,可以预见,企业跨境交易面临的税务风险将会增加。
企业税务事项不合规恐面临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因此,在上述诸环节,企业跨境交易涉税事项不合规,各级税务机关均有可能对企业发起反避税调查。

另外,《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本条承接的是第十一条,也即“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企业在认为其无避税行为却要接受调查之时,应积极主动的提供能够证据资料,配合调查,否则,税务机关将直接越过“特别纳税调整”,直接对企业税务进行核定征收。

五、“双重征税”处理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双重征税首先是一个国际税法上的概念,税收协定的宗旨和作用之一就是避免双重征税。当然一国内也存在双重征税。按照学界主流观点,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同一种税。经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是指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一国征收两种以上的税或者不同国家多次征税。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该条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规制对象仅限于跨境交易或者跨境支付相关的安排。那么在这种安排下,不会产生二十条中的“国内双重征税”。《办法》第二十条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值得商榷。或者相关部门在未来应该明确“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具体情形或者判定标准。华税律师认为,在接下来的立法文件中,应对本条所包含的实际意义和具体情形做出明确,以防止因规定不清引发税务争议。

小结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进步,对于规范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跨国交易环境、防止税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企业未来转让定价安排带来巨大的挑战。华税律师建议,相关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的过程中,更应关注方案本身的合规性,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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