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政发[2014]45号 2014-11-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依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