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按《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务登记证件。 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要求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严格执行《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函[200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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