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省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辽宁省煤炭资源税税率定为2%。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辽宁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辽宁省财税部门提出了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7号)规定:“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因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公告,将辽宁省煤炭资源税税率定为2%。 二、辽宁省煤炭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经省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辽宁省煤炭资源税税率定为2%。 三、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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