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65号 2004-09-1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度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飞度(FIT)牌HG7130、HG713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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