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全文失效] 计价格[2001]2819号 2001-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10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法规自2011年06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征收监管,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见附表。此结算价格为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见附表),此价格是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适时调整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每年2月底以前应将上年的成本费用情况报送国家计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2001年12月31 日 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
注:一、表中电脑四联、七联价格为免增值税价格,其他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二、藏汉文和维汉文版发票与中英文版发票同价。 三、每本2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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