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5]256号 2015-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建[2019]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5月31日 税 屋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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