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境保护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支出有没有专门的用途规定? 答:原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2017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但不会降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费安排的部门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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