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3-07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根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根据以往税务总局颁布的文件,其中,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情形的操作口径值得关注: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纳税信用级别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