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30
摘要: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区县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通过征管系统稽查查询模块、税务登记查询模块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国税部门企业涉税黑名单等审查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包括:“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对以上几类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及以下的,不需要审查。

  区县税务机关对已审核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查验情况。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亿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千万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见附件4)及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手写注明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审批期限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

  七、后续管理

  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区县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本公告所称“以上”含本数。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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