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3-3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施机关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申请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当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含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且第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且第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同时满足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满足上述第1项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一千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根据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同选择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见附件2)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见附件3)(一式两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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