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在工作之余因推销某公司的商品房而一次性获得其支付的包销补偿款20万元。当地的地税部门认为我的这笔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要求我限期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税。请问:地税部门的决定有政策依据吗?这笔包销补偿款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有依据。《》()规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因此,你从企业取得“包销补偿款”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20%)×40%-7000=5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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