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

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8-10
摘要:银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等,在租赁时均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加油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购买加油卡的加油站当地所属石油公司索取。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

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4.能否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吁,对税控设备享受财政全额抵减的政策能否扩大到服务器版本,包括布局在总部的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也能享受政策减免。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只明确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并未纳入抵扣范围,在总局新规定出台前,不得享受税收抵减。其购进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时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5.由于财务公司基本没有进项税来源,营改增后公司增值税税负增加,因此希望对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予以返还,切实减轻公司税收负担。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收入等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

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购进货物、应税服务、不动产等,应主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

16.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对集团内部的贷款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员单位按收到的专票税额进行抵扣。

财务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主要为成员单位服务,不能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收入也全部来自于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2号公告,对集团内部符合要求的统借统贷利息收入是免交营业税的(营改增后政策平移则免交增值税),而成立财务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果对财务公司因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的话,实际是加大了集团的融资成本,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希望各级领导能根据财务公司实际情况,对财务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允许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抵扣;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公司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存在销售方如新世纪百货、部分酒店,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希望国税部门能敦促各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如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依法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或接受提供服务,除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不开具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工商银行反映部分业务取得专用发票比较难,抵扣的链条在操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实际工作中,我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困难。在固定加油站购买油卡,用于固定的车辆使用,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但是中石油加油站对此不提供专用发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回复: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或接受提供服务,除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不开具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银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等,在租赁时均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购买加油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购买加油卡的加油站当地所属石油公司索取。

19.如下操作是否能被税务认可,总分机构模式下,总机构统一收到收入后,可否在总机构统一做销项税额,然后将不含税的收入下划分支机构;另外总机构统一采购设备,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取得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然后将不含税的支出下划分支机构列支。免去总分机构之间通过开票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工作量。

回复: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但均在我市范围内的,可按照《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纳税,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对属于不能抵扣的项目,但取得了专用发票,可否不进行认证,直接当普通发票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说不认证,有的说认证了不抵扣,有的说要认证要抵扣再进项税转出。我们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答复,也利于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便于操作管理。

回复: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

21.税法规定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要缴增值税,超过90天的可不缴纳,但90天以内的已缴税款不得转出。目前银行资产质量处于下行趋势,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挂帐额度越来越大,这部分未实际收到的收入银行不但不能产生收益,还要缴纳增值税,而且本金还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建议能否考虑对超过90天后仍然无法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在90天以内欠息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回转。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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