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政协 作者:重庆市渝中区政协 人气: 时间:2016-09-13
摘要:随着中国国内市场潜能的释放,政治经济的稳定,投资环境的改善等综合原因,众多境外资金参与到我国境内实行股权收购。有收购就有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五)努力实现税源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随着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量的日益增多,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专业机构势在必行。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的流动性和复杂性要求税收管理高效、精细,既要保证税收征管的严密,又要避免引起国际税收管理争议。因此,应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非居民企业税务机构,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提高税收遵从度,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六)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

一是建立税务、外汇管理协作平台。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支付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税务部门要与外汇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充分应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信息,强化银行海外收付款项的审核和把关,为汇出款项增加一道“防线”。二是建立国地税之间的协作机制。国地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国地税的汇总资料,逐笔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深挖线索,堵塞漏洞。

(七)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

一是在理论上拓宽税务干部的视野,要在管理理念上进行更新,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二是依托“税法例会”、“重点企业走访”等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提案复函

类别:B

中地税函〔2016〕3号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64号提案的复函

农工党渝中区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对您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们的提案非常好,对提案中讲述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收政策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表示认可。但我局为政策执行部门,无权制定政策,只能将相应的问题向上级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反映,望能理解。

此复函已经许强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写在回执单上寄给区政协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对我区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真诚欢迎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区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63797337

联  系  人:刘  理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印发 

类别:B

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64号提案的复函

农工党渝中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我局积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落实研讨。按照提案内容要求,结合我局该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回复如下: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698号)强调了非居民企业对上述所得依法申报的义务及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明确了如何计算应税所得,同时也规定非居民就间接转让股权提供相应信息及文件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7号)进一步规范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包括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事项,由境内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对其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扣缴税款,股权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目前主要难点存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境外母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对转让价格进行操作,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以规避税款。税务机关对于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判定标准,难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在与企业约谈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因此发生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事项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同时提交合同。但由于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少,部分企业办税人员缺乏相关税收知识,未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得股权转让合同信息。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40号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公告第三条规定情形除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事项时,除少数企业在支付前与税务机关咨询税款入库事宜外,大部分企业是在支付时由于银行要求提供税务备案资料,才到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因此,税务机关获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是相对滞后的,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将更加频繁和复杂化,且相关事项在管理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目前税务机关缺乏专职负责非居民税收业务的岗位和专业性人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困难。

目前,区局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专业化管理。严格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收信息审核,推行两级审核制度;完善台账登记。及时登记对外支付备案台账,记录外汇流向及付汇日期,同时监控税款入库信息,确保每一笔税款按时入库。二是梳理工作流程,推进国际税收工作规范化。结合金税三期操作系统,用图表和文字的方式,将国际税收基本事项操作流程进行细化整理,规范工作流程,并在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文件精神,减少不必要的办税流程,方面纳税人办税。三是明确涉税风险,做好应对手段。通过归纳国际税收日常工作中潜在的风险环节,提炼具体风险点,明确处理流程,切实提高执法稳定性。四是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开展国际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宣传国际税收各项政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意识和税收知识。

同时,持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务所管理员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国际税收业务水平,建立反避税人才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分层级、多途径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活力。

衷心感谢农工党渝中区委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们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文涛审签。如对以上答复有意见,请联系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联系人:林冰    联系电话: 6385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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