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解答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11-08
摘要:今天(11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做了在线交流。 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
    今天(11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做了在线交流。
 
    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支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那么,此次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刘宝柱就这些问题做了权威解答↓

  [主持人] 您能向网友介绍一下此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此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是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二是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这样一方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而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落实工作,您能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批准,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此次修订适当放宽了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认定试点政策内容,并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领域》予以完善。
  
  2月2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对全面贯彻落实认定管理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得到全面发挥。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掌握和基层税务部门有效执行,还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就认定办法的修订背景、政策执行口径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认定指引》),切实提高认定办法的可操作性、确定性,便利性,确保优惠政策平稳落地,使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继续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持续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网友23470]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网友21212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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