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营改增,对于建筑服务领域的影响深远,建筑企业财务人自不消说,普通企业的会计人员也需要了解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这不,本人刚好看到一份合同,认为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要点基本都在这里了,并顺便谈了些自己的看法。我们一起讨论下吧。 一、翠花,上图啊
二、条款分析 (一)承包形式(项目工期) 1、施工总承包 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建筑施工分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合同也可分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统称:分包合同)等三种合同。总包合同由发包方和总包方之间签订;分包合同由总包方和分包方之前签订。上述图例的合同,就是总包合同。注意:为便于表述,以下表述中,合同甲方统一以发包方称,乙方统一以总包方称。 根据此次营改增文件规定,1)如果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为销售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增值税税率为11%。2)如果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征收率为3%。 2、包工包料 根据本次营改增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如果采取:1)清包工方式(即包工不包料或只提供辅助材料);或2)甲供工程方式(即甲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等)销售建筑服务;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计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征收率为3%。 上述图例中的合同,是包工包料且开工时间不在2016年4月31日前(老项目标准),所以不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三种情形,如果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工程项目 1、天花修补、刷墙、墙体拆除 本次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1)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2)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3)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两相对照,天花修补应属于“修缮服务”;刷墙应属于“装饰服务”;墙体拆除应属于“其他建筑服务”。有些杂乱?没关系,都统一为建筑服务。发票开具没问题! 2、地毯修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上图合同中的“地毯修补”服务内容,按理说应当缴纳“加工修理劳务”的增值税。总包方若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垃圾清运 这项服务有些纠结?在2013年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后,各地对它的认定多有差异。有将其归为交通运输服务的,比如四川省国税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二)七:“建渣清运费”和“垃圾清运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复:“建渣清运费”和“垃圾清运费”属于交通运输业。也有将其归为装卸搬运服务的,杭州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问题汇集(2012年)第一部分14、环卫部门从事“垃圾清运”业务,是否纳入试点范围?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下的“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结合本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为其归为交通运输业较为合理、合法。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提供垃圾清运服务的主体,就是利用交通工具(比如垃圾清运车辆)将货物(垃圾)从施工现场拉至规定地点进行填埋或处置的过程。空间位置发生转移,是确定的。完全符合交通运输服务的定义构成! (三)合同金额 如果施工企业本月就此一单业务,是否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待遇?需要据后续情况来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结合上图例中合同看:1)如果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若7月、8月、9月的销售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可以免缴增值税;若7月、8月、9月的销售额合计超过9万元,则需缴纳增值税。2)如果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则无论如何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其实如果进项税和销项税发展或规划的好,可能不止不缴税,还会为以后进项税抵扣留下可抵税额哦。 (四)付款条款 1、预付金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即上图例合同中,预收发包方20%款项时,总包方已经产生纳税义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此时若发包方要求总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总包方无拒绝权利。 2、尾款支付 如果总包方依法对预付款金额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开票),则尾款支付时,可以仅就尾款收取进行纳税申报。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尾款是否能收到与纳税义务发生(申报义务等)并无必然关系。即使收不到尾款,总包方也应在应收尾款日之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些许思考 (一)一个合同,需不需要分拆为几个交易进行纳税? 经过上述分析,可能有看官很不耐烦:一个几万元的小合同,需要这里折腾吗?从严谨角度出发,是必要的。不能将几件事情或交易全部放在一个合同中,并为之名一个所谓的“名称”就认为合同方正在从事合同“名称”所示的交易! (二)能否从主附随义务来确定交易的实质,进而确定纳税义务? 如果您觉得这个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建筑服务,后续的垃圾清运是建筑修缮服务的次要义务,即附随义务。进而说明:整个合同就是提供的建筑服务!那么个人对此持谨慎保留意见!但是地毯的修补,绝非建筑服务任何延伸可以覆盖。所以地毯修补,应当为另外一个交易,按税法缴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 (三)本合同是否为类似“一揽子计划”的多项交易? 本人认为可以这样认定!但是考虑税法规定及实际操作,为简化税务认定或管理工作:1、从税局端看,建议将其看做未准确核算兼营活动,一并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若为一般纳税人,总包方可能有些吃亏哦)。2、从纳税人端看,建议至少将地毯修补收入单独做账务处理,缴纳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余下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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