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2)。为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及时办理新系统升级事宜。 一、开票软件升级时限 全省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7年3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开票软件升级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事宜可咨询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0110088或4008110006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95113 三、提请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